(2015)黑刑一复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泽庆贩卖毒品复核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陈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一复字第47号被告人陈泽庆,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指定辩护人吕文奇,黑龙XX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泽庆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哈刑二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陈泽庆的辩护人提出陈泽庆在侦查环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4月24日,同案被告人蔡某某(已判刑)到广东省广州市欲向吴某某(在逃)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八岭庄被告人陈泽庆的租住处向陈泽庆购买甲基苯丙胺1450克,支付给陈泽庆购毒款1万元,并让陈泽庆共同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酒店,待其与蔡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后,支付其余购毒款。后吴某某指使同案被告人陈某(已判刑)在该酒店预定房间(5059),让陈泽庆在该房间等候。吴某某到该酒店5031房间与蔡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吴某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1450克。陈泽庆、陈某在该酒店5059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泽庆携带的包内及其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405室和白云区某平房内,分别扣押海洛因229.04克、甲基苯丙胺111.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27.03克、氯胺酮1185.85克、咖啡因20800克、MDMA63.07克,仿六四制式手枪1支、“51式”7.62毫米手枪弹1发、“56式”7.62毫米步枪弹1发、气枪铅弹366发、其他非军用子弹76发。经鉴定:扣押的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国家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某、彭某某、沈某、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验报告》、《枪支鉴定书》及《枪支鉴定书更改函》、《枪支痕迹检验报告》;公安机关调取的《租地合同》、《强制戒毒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陈泽庆、蔡某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庆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陈泽庆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陈泽庆虽在侦查环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但其在原审庭审中拒不供认部分犯罪,原审考虑其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对其量刑适当。辩护人所提陈泽庆在侦查环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刑二初字第130号认定被告人陈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辉代理审判员 蔡丽丽代理审判员 常 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