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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永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汪某,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建筑工人。委托人理人唐国权,南京市浦口区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某,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营业员。委托代理人何宗义,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模宝审 判 员  朱 敏代理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