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诉张卫国、张玉柱、岳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张卫国、张玉柱、岳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行长董宝新被执行人张卫国、张玉柱、岳常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平民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人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敖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