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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汪勇君与陈松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君,陈松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汪勇君,湖北装备制造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会计。被告陈松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勇君诉被告陈松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勇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勇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勇君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汪勇君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