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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余长礼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余长礼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黄帮林。委托代理人:田永禄,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长礼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余长礼。委托代理人:何大庆。再审申请人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余长礼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中第七条关于承包土地的转让费的内容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以特别约定优于模糊性约定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已将诉争地土交付给申请人耕种和经营多年,诉争土地的直补款一直由申请人在领取;3.本案被申请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连同山林、房屋等一并转让给了申请人的事实清楚。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协议》中的土地条款是系转包还是转让。甲方余长礼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乙方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将自己的承包地、争种地、自留地全部转包给乙方”;而第七条约定:“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7700元作为购买住房、猪圈、烤房以及山林、土地、宅基地的转让费。”首先,上述协议第二条的条款是专门针对承包地、争种地、自留地的约定,双方对何为转让、何为转包约定的十分清楚,签订合同的时候,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第七条的约定是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用事宜的概括约定,不能当然否定第二条关于土地转包的专项约定。第二,余长礼已将诉争土地交付给黄帮林耕种和经营多年,诉争土地的直补款一直由申请人在领取只是一个事实状态,并不能直接证明余长礼与黄帮林之间系转让关系。故对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采取转包也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土地,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所称因为承包经营权人只有权转包而无权转让承包地,故约定为“转包”而非“转让”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帮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