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省崴与被告王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省崴,王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王省崴,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居民,住庆城县田家城78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507210016。被告王强,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掌上明珠家具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省崴与被告王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省崴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省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省崴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