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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海发与张君业、李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发,张君业,李洋,王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发,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君业。被执行人:李洋。被执行人:王明海。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6329.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路不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