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1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严君明、唐兰珍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严君明,唐兰珍,余姚市百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1411-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冯国民。被执行人:严君明,职业不明。被执行人:唐兰珍,职业不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百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丽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执民字第141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4日10时起至2015年6月5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百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昌路188号工业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6第07341号]。?2015年6月5日鲍燮霞(公民身份号码:××)以29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姚市百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昌路188号工业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6)第07341号]归买受人鲍燮霞所有,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鲍燮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鲍燮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