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亚那与李煦、李冬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那,李煦,李冬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15号原告:高亚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惠普,系辽宁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煦,男。被告:李冬惠,女,系沈阳银田塑料收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高亚那诉被告李煦、李冬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亚那诉被告李煦、李冬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看,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沈阳银田塑料收缩包装有限公司,并非系被告李煦、李冬惠。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亚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