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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何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个体经商。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昭晗、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何某在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某宾馆两次向吸毒人员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0粒,计重0.9克,获毒资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2日晚11时许,何某在某宾馆8658房间向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8粒,获取毒资400元。2、2015年3月23日下午5时许,何某在某宾馆8628房间向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获取毒资100元。同时查明,2015年3月23日下午6时许,民警在某宾馆8628房间抓获被告人何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圆形药片2小袋,白色晶体2小袋。经鉴定,从2小袋圆形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称净重3.39克;从2小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净重2.7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详细信息》《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以贩养吸,其被查扣的毒品数量亦应认定为犯罪数量,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何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二、甲基苯丙胺6.1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书辉审判员毛成华人民陪审员鲍同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