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金冠建材有限公司、聂挺、聂线明、吴晓枝、安庆通纬商贸有限公司、王兵、吴凤梅、安庆其利建材有限公司、江汉苗、郑银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金冠建材有限公司,聂挺,聂线明,吴晓枝,安庆通纬商贸有限公司,王兵,吴凤梅,安庆其利建材有限公司,江汉苗,郑银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81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金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聂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聂挺,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聂线明,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吴晓枝,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庆通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兵,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吴凤梅,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庆其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江汉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汉苗,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郑银梅,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金冠建材有限公司、聂挺、聂线明、吴晓枝、安庆通纬商贸有限公司、王兵、吴凤梅、安庆其利建材有限公司、江汉苗、郑银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金冠建材有限公司、聂挺、聂线明、吴晓枝、安庆通纬商贸有限公司、王兵、吴凤梅、安庆其利建材有限公司、江汉苗、郑银梅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