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黄国才与王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才,王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才,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家新,男,194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家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王家新银行存款3716元,如果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