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5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谭明侠、韩玉坤与姚志亮、张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侠,韩玉坤,姚志亮,张志伟,潍坊德源光伏有限公司,刘新涛,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39-3号申请执行人谭明侠。申请执行人韩玉坤。被执行人姚志亮。被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潍坊德源光伏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新涛。被执行人王鑫。申请执行人谭明侠、韩玉坤诉被执行人姚志亮、张志伟、潍坊德源光伏有限公司、刘新涛、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奎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姚志亮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2515号1号楼2-501室房产一套,现因该房产已依法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谭明侠、韩玉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姚志亮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2515号1号楼2-5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陈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