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厉照波、朱新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厉照波,朱新翠,徐淑江,厉照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京晓,该社职工。被告:厉照波,农村居民。被告:朱新翠,农村居民。被告:徐淑江,农村居民。被告:厉照青,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的工资账户、银行存款账户、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代理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统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