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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伟杰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杰,郑州市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杰。委托代理人孟艳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亚伟,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业龙,院长。委托代理人吴祖飞,该院医疗科干事。委托代理人乐杰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伟杰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伟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艳峰,被上诉人郑州市骨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吴祖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退还赵伟杰。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王宏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