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玉双与杨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双,杨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李玉双,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龙井市。被告:杨英,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原告李玉双诉被告杨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双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双承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