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占江等诉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江,孙柏清,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江。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柏清。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王占江、孙柏清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占江、孙柏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占江、孙柏清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占江、孙柏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占江、孙柏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