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国财与沙坪坝区渝兴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财,沙坪坝区渝兴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94号原告江国财,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晓洪,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坪坝区渝兴家具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朱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业主唐勇,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财与被告沙坪坝区渝兴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江国财于2015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国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