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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万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苗建喜、雷淑玲、丁路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万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苗建喜,雷淑玲,丁路,王莉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婷,客户经理。被告:长春市万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花园社区103号。法定代表人:苗建喜,董事长。被告:苗建喜,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被告:雷淑玲,女,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被告:丁路,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莉,女,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万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苗建喜、雷淑玲、丁路、王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苗建喜、丁路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苗建喜所购买的,由吉林省瀚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华光街以东,项目名称:首府,第1【幢】2【单元】904号房,丘地号:8-5/716-2-15,房号:904,建筑面积118.9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825236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告丁路所购买的,由吉林省瀚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华光街以东,项目名称:首府,第1【幢】2【单元】405号房,丘地号:8-5/716-2-15,房号:405,建筑面积118.9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825224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