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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辛林高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姚仁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辛林高,姚仁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树蕃大街1578号。负责人:代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林高,无业。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仁述,无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因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肖芄审 判 员  李伟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