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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柳昌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柳昌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张小平。委托代理人袁志鸿,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昌候。原告张小平与被告柳昌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