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柳昌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柳昌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张小平。委托代理人袁志鸿,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昌候。原告张小平与被告柳昌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