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有福与被执行人丁政伟、宋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孝先,王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顾孝先,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利春,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顾孝先与被执行人王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孝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利春履行给付7.266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1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