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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世民与被告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民,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0号原告:谭世民,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刚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太康,总经理。原告谭世民与被告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10月28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从事管理种猪的繁育。2014年3月2日早晨,我在被告提供的宿舍内煤气中毒,被送至运城市急救中心治疗,被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又住院治疗多次,共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然被告仅支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暂计算为110000元,伤残赔偿金待伤残鉴定数额确定后再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之规定,原告对该纠纷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谭世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运武审 判 员  王 浩助理审判员  刘鹏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