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秀珍与德丰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珍,德丰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珍,农民。被执行人德丰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珍与被执行人德丰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秀珍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秀珍与被执行人德丰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秀珍遂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瑞秀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