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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斌诉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黄斌,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6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67********。委托代理人曾向东,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永林,村书记。黄斌诉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斌诉称,原告于2003年承包被告所有土地6.9公顷承包期限至2007年,2014年初原告承包的土地中有1273平方米被依法征用,征用方已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告,原告向被告索要征地补偿款79435元。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辩称,开发区管委会征地修路给的补偿款79435元,已经发放到村村里,该笔款项是土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另外4%是村集体的,因为土地是村民的不同意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黄斌提供证据如下:被告质证意见: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锡伟审判员  任凤琴审判员  王 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