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马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4535号原告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钟秀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一×,出租车司机。原告张××与被告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兆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秀峰、被告马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游戏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马二×。由于双方理解不深,结婚后脾气性格及原告与被告家人的相处出现诸多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不断升级。2015年春节后,原告搬回北京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房屋居住证,证实原告名下的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河兴庄村兴河园小区4-1801号房屋系小产权房,现被告居住。三、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原、被告婚生子马二×于××××年××月××日出生。四、银行可交易明细,证实原告购买夏利汽车和小产权房屋均系原告出资。被告马一×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有争吵发生,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马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马二×。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主张双方仍有感情,未达到离婚的程度,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与被告马一×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兆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焕平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