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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榴花南里被告张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