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榴花南里被告张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