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宏阳,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瑞楠,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飞飞,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戴龙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