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川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川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川。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川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敏、代理检察员孙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川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叶某某(女)裸露上半身的隐私照片,随后张某川用手机联系被害人叶某某,以在网上发布叶某某隐私照片为要挟,向叶某某索取人民币2500元。叶某某因害怕其隐私照片被张某川发布到网上便于当日中午在琼海市嘉积镇善集园内将人民币25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川。被告人张某川拿到叶某某交来的2500元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作案用的手机1部及2500元赃款被当场扣押。案发后,扣押的2500元已发还被害人叶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手机、赃款等相片,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人李某、盘某霞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川以在网上发布他人裸照为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财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已被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系被告人张某川所有的个人财物,应予以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茂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