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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林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贵库与抚松县露水河鲲鹏酒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民初字第99号原告:姜贵库,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张燕鸿,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松县露水河鲲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站前街。法定代表人:王鲲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玲,吉林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贵库诉被告抚松县露水河鲲鹏酒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贵库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贵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贵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海审判员  张维顺审判员  康正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