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轶、刘学铭等与王娜、王允钦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轶,刘学铭,李福荣,王娜,王允钦,王利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刘轶。委托代理人于海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学铭。委托代理人于海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福荣。委托代理人于海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娜。委托代理人王允钦(父女关系),无职业。被告王允钦,无职业。被告王利英。原告刘轶、刘学铭、李福荣诉被告王娜、王允钦、王利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海亮、左莹,被告王允钦、王利英及被告王娜的委托代理人王允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原告刘轶与被告王娜于2008年相识,于2011年5月订婚,原告订婚前支付被告彩礼人民币80000元,戒指2枚。之后,原、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就婚姻登记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近日原告发现,被告王娜在2014年与他人登记结婚,现原告刘轶与被告王娜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原告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80000元、戒指2枚并承担诉讼费用。三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天津市天宇大酒店婚宴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天宇大酒店预付单复印件一份、津卡特殊业务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账户明细复印件一份、证人程××证言。三被告辩称,没有订婚一事发生,双方也未谈过此事,被告没有收到彩礼并明确不收彩礼。原被告双方从未谈过结婚登记事宜,完全是原告刘轶玩人间蒸发,并由李福荣转告被告说原告刘轶不结婚了,时至今日原告刘轶从未露面,被告也不知道是何原因。现同意返还三枚戒指,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请。三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购物发票五张、国美电器发票联四张、购物凭证、购物明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学铭、李福荣系夫妻关系,系原告刘轶之父母。被告王允钦、王利英系夫妻关系,系被告王娜之父母。原告刘轶、被告王娜原系恋爱关系。2011年5月,原告李福荣给予被告王娜8万元银行卡一张并另行给予花型黄金戒指一枚、红碧玺戒面白金戒指一枚。三被告后用该8万元购买了钻石戒指一枚(价值58816元)、三菱牌空调两台、夏普牌彩色电视一台。现三菱牌空调及夏普牌彩色电视在原告处。该8万元除用于购买上述物品外,被告王娜还为原告刘轶购买了鞋、为原告李福荣购买了手包及裙子。被告王娜提供了购买上述物品的凭证。庭审中,三原告认可被告王娜曾购置过上述物品,但对购买价格有异议。此后原告刘轶、被告王娜因故分手,现被告王娜已另行结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8万元的性质问题。原告认为为订婚彩礼,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订婚时婚约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订婚礼物包括现金,俗称彩礼。给付彩礼属于民间习俗,虽不值得提倡,但也无法律明文禁止规定,因此彩礼不具有违法性。婚约一方为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在平时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为一种无偿的赠与,不属于婚约财产。结合本案来看,双方虽均未举证证明存在订婚仪式,且被告否认该款为彩礼,但被告方也自认双方曾谈及结婚问题,并为结婚一事双方均积极进行了筹备,且数额如此巨大的钱款仅为正常的人际交往或朋友之间简单的赠与情节于常理不通,且该数额也符合在本市青年男女为结婚而给付彩礼的一般礼金标准,故本院认定该8万元及戒指两枚为原告方向被告方支付的彩礼金。原告刘轶与被告王娜按照本地风谷订立婚约,在交往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未能建立感情基础,导致双方不再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王娜已另行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严格执行法律,同时也应通过案件的审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倡导公序良俗的建立,教育群众摒弃民间不良习俗。为缔结婚姻而迫于习惯给付彩礼,是一种陋习。因为给付彩礼破坏的是婚姻基础,改变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同时还可能导致给付彩礼一方债台高筑和生活困难,甚至还可能为成就的婚姻埋下不和谐的祸根,所以给付彩礼的陋习是应该摒弃的。原告作为彩礼的给付方,被告作为彩礼的收受方,都对缔结婚姻中陋习的延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为引导建立文明和道德的婚姻缔结习俗,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支持全额返还婚约财产,应酌情确定返还情况。故原告请求被告全额返还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且本案中被告方购买的电器现由原告占有,故购买上述电器的金额应予减除。在本院向当事人所作笔录中,原告方也均认可并清楚该8万元的大部分用于购买结婚戒指,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已经转化为特定物的戒指,故本案中被告应将购买的戒指返还原告,而不再返还现金款项。同时另两枚戒指也应一并返还原告。关于被告所讲该款用于拍摄婚纱照一节,根据被告提供的票据,付款于取得彩礼金之前,故对被告所提彩礼金也用于拍摄婚纱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所讲剩余款项还用于为原告购买鞋、手包及裙子的意见,双方对于该事实均认可,由于该物品现在原告处,结合被告提供的购物凭证,可以认定8万元彩礼均已消费。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娜、王允钦、王利英返还原告刘轶、刘学铭、李福荣钻石戒指(型号款式为裸钻1.00CtHVS23EXGZA1128058489配18K金戒托)一枚、花型黄金戒指一枚、红碧玺戒面白金戒指一枚;二、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三原告负担110元、三被告负担1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请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