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世靖与莫晶隆、蓝贝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靖,莫晶隆,蓝贝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靖,职工。被执行人莫晶隆,个体户。被执行人蓝贝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世靖与被执行人莫晶隆、蓝贝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晶隆、蓝贝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世靖与被执行人莫晶隆、蓝贝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