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财春与黄四珍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徐某某,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