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清琴与秦六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琴,秦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01号申请人王清琴,市民。被执行人秦六生,市民。王清琴申请执行秦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清琴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六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清琴借款395000元,并以37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期限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225元、执行费582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六生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