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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恢裁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洁与被执行人林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林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裁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被执行人林宏涛,男。申请执行人李洁与被执行人林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5)莲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洁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172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执行人林宏涛分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30000元,2014年6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案款3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洁,申请执行人李洁出具收条。申请执行人李洁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案件剩余案款按照按原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1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林宏涛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执行人李洁可在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