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开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建元与姚振达、张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元,姚振达,张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开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元。被执行人姚振达。被执行人张爱英。杨建元与姚振达、张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3)熟开民初字第04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姚振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建元借款100000元;张爱英对姚振达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张爱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姚振达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姚振达负担,张爱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振达、张爱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爱英自动履行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未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开民初字第04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