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全贤浩与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贤浩,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全贤浩。委托代理人:张德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英兰。被告: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娜。委托代理人:浦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贤浩诉被告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贤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贤浩撤回对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3元,减半收取后为6141.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19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珺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