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廷军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军,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初字第81号原告:张廷军,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忠,男,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军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成驹审 判 员 江社志代理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