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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端午与刘钢、张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端午,刘钢,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周端午。委托代理人:黄金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钢。被告: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端午与被告当刘钢、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端午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冻结张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9栋5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00084**)房屋、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2栋3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1002109-1、2011002109-2)房屋、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6栋1B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1004124-1、青2011004124-2)房屋、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6栋1A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1004123-1、青2011004123-2)房屋、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8栋4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10054**)房屋。双方于2015年7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周端午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张鹏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周端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9栋5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00084**)房屋、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2栋3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1002109-1、2011002109-2)房屋、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6栋1B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1004124-1、青2011004124-2)房屋、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6栋1A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1004123-1、青2011004123-2)房屋、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8栋4号商网(房产证号为青20110054**)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若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