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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村委会诉被告宋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宋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王争娃,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任解放,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淳化县人民街33号付573号。被告宋涛,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村委会诉被告宋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村委会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以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淳化县十里塬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