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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文忠、钱运财与周云、李徐、李凯、徐州新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忠,钱运财,周云,李徐,徐州新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忠。申请执行人钱运财。被执行人周云。被执行人李徐。被执行人徐州新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凯。本院执行由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兰国信公内字第14796号关于杨文忠、钱运财与周云、李徐、新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执行证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云、李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文忠、钱运财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李凯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7日杨文忠、钱运财与周云、李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应杨文忠、钱运财申请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兰国信公内字第14796号执行证书确定,周云、李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350万元,违约金15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31378元及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股权受让对价款350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处置16500KVA电炉及附属设备,用于支付以上股权受让对价款及逾期利息,新朋公司对上述执行标的承担连带责任。另查,第三人李凯系李徐之子。位于徐州市建国东路花鸟市场一条街一区(快哉亭)6号楼证载建筑面积17.31平方米,二区13号楼一层、二层证载建筑面积各18.836平方米的房产属李徐与李凯共同共有,2013年7月12日李徐将其享有的50%产权份额向李凯进行了转让。位于徐州市东坡花园9号楼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26.24平方米的房产属李徐与其妻韩丽娜共有财产,韩丽娜于2005年5月4日去世。2014年2月27日李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房产的继承权并经公证处公证。同日,李徐与李凯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李徐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无偿赠与李凯所有,经公证后于同年2月28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本院认为,民事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明确,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裁定财产接受人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被执行人李徐与李凯系父子关系,李徐在受让他人股权负有偿债义务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向李凯无偿进行赠与和转让,致使其未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凯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无偿接收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杨文忠、钱运财承担责任。李凯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文忠、钱运财履行(2014)兰国信公内字第1479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王晓华审判员  康州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