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冯俊华申请李芳离婚后财产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华,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冯俊华,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被执行人李芳,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执行人冯俊华与被执行人李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俊华于2015年3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5052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冯俊华与被执行人李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