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管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管终字第48—1号本院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对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管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主文上数第7—8行“上诉人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鸿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更正为“上诉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惠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