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卢某某,慕某某,霍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39号申请人马某某,男,1951年11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卢某某,女,1956年9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慕某某,男,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霍某某,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强某某,男,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北街30号。委托代理人常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马某某、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慕某某、霍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慕某某付给申请人赔偿款10000元,霍某某付给申请人赔偿款84733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付给申请人35821.24元(以上款项均已兑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执行人霍某某负担1302元,被执行人保险公司负担348元;执行费1858元,被执行人霍某某申请免交,本院依法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某某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