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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美娟与田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一年即登记结婚,从相识到结婚双方相处的时间仅有两个月,大部分时间是分居两地,2013年3月生一子田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对原告不照顾,不愿意从事固定工作。原告多次给被告机会,但被告一直拖延、以谎言相对,不愿意同原告一起生活。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田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月。被告田某某辩称,我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以前做的不对的地方,今后我可以改正。因为原告在海门的店还有两个月到期,到期后原告去金沙开店,我也同意和原告去金沙一起生活。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6日(农历4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19日生一子田某甲。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如皋市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衡量标准。本案原、被告相识一年多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婚前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对此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目前原、被告夫妻间虽有矛盾,但一子年幼,只要双方今后注意加强交流,以家庭为重,遇事多沟通,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曹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天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