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董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亮,杨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363号申请人董亮,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个体。被执行人杨志平,男,汉族,33岁,原籍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蒙西镇,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