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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瑞法与河北奥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法,河北奥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赵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法。被执行人河北奥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元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月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瑞法与被执行人河北奥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以(2015)赵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于赵县赵元路北侧,河北奥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赵国用(2013)第396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北奥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坐落于赵县赵元路北侧,河北奥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赵国用(2013)第396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广利执行员  耿胜民执行员  龚英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