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185号蔡某某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蔡某,男,200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委托代理人丁安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含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144号。法定代表人万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该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含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已协商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蔡某负担。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俊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