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吉林诉谢琦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谢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男,***出生。委托代理人唐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琦,男,***出生。申请人吉林与被申请人谢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5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97,25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7,359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已立案审理,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撤字第35号。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案件受理单等证实。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已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53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振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荣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