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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诉前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梅兰与被告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梅兰,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诉前保字第37号原告闫梅兰,女,汉族被告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崇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梅兰诉被告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梅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人民路进达东方国际与5号楼3层307室、312室、313室、314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人民路进达东方国际5号楼3层307室、312室、313室、314室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孟笛 关注公众号“”